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
(2013年12月20日发布,2019年7月1日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发挥其在廉洁自律、净化社会风气方面的带头和表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解决“四风”问题的规定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和会员卡等。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举办“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活动时,除亲属外,一律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大操大办,严禁用公款宴请。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举办婚丧嫁娶活动,一律不得邀请其工作所涉及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出席或收受其礼金、礼物,不得借机敛财。办理婚丧嫁娶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第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上述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会员卡和礼品等,一律收缴。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七条 对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制止不力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人员所在党组织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各级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四级调研员及以上相关层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