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保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被调查单位、领导干部或其他组织对我局保密干部有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被调查单位、领导干部或其他组织认为保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四)给予的登记保存、责令限期整改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市国家保密局宣传法规科负责,投诉举报电话8655501(工作日)。
第六条 投诉举报者可通过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第八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的投诉举报,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范围的投诉须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要认真填写投诉情况登记表,经分管领导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第十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和承办人必须秉公办事,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复。
第十二条 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国家保密局
2023年3月3日